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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碧宇的合同文本(初稿) 如有修改,再告

税务文化活动宣传协议

协议甲方:舒城县地方税务局(以下简称甲方)
协议乙方:大别山诗刊杂志社(以下简称乙方)
一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文物文化活动宣传需求,并提供开展所需活动素材和所需经费。
甲方的权利包括:
1、向乙方提出当年度税务文化活动宣传项目、时间、次数,2012年度拟按季在大别山诗刊(大别山诗刊为季刊)登载不少于一篇(则)的文字或图片报道;
2、向乙方提出税务文化活动宣传方式,如本系统税务文化活动文字素材、图片宣传等。
甲方的义务包括:
1、向乙方提供税务文化活动宣传素材,并负责提供素材的真实性;
2、按年度付给乙方适当的宣传制作费用,2012年度为人民币壹万元整。
二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开展宣传活动所需的素材和经费,并保证按时、按质、按量进行宣传报道。
乙方的权利包括:
1、向甲方索取税务文化宣传所需的文字及图片等资料;
2、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数额,从甲方获取必要的宣传制作费用,2012年度宣传制作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元整。
乙方的义务包括:
1、向甲方解释国家宣传部门的政策,保证宣传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2、按照甲乙双方约定,对所宣传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;
3、按照甲方提出的需求,对所宣传内容进行制作和包装,并保证所宣传的内容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。
三、未尽事宜
本协议未尽事宜,由甲、乙双方(代表)协商解决。
四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
甲方(代表)签字:    乙方(代表)签字:

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
  诗歌这只手
  为我打开一扇窗
  可见
  柳暗花明
好的,我知道了。
  诗歌这只手
  为我打开一扇窗
  可见
  柳暗花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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